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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制定实施中的性别视角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治国安邦的大法。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确认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反映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落实了《宪法》的原则规定并使之迈向了制度建构,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其物质财产利益的需求,因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物权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不仅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价值目标,而且具有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实现物尽其用等特殊功能。《物权法》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它的颁行具有十分重要和广泛的意义:从传统的法律思维来看,《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制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如果我们超越传统的法律思维,以人权的视角来审视,就会发现《物权法》同样是我国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因为“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1].从性别的视角来看,《物权法》则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作为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给人的感觉似乎它只是与物有关,最多是人与物的关系,无论是谁,对物的归属和利用都是一样的,没有性别问题。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物权法》固然与物有关,但其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而性别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其触角不可能远离民事关系,更不可能远离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性别问题不仅存在,而且影响深远。因为财产在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它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妇女失去财产就会威胁到自身的基本生存条件,而包括物权在内的妇女的财产权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妇女生命权的延伸,其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双重属性使得它成为了妇女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构成了实现男女平等和社会正义大厦的根基。因此,《物权法》颁行对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的颁行对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除了财产本身对妇女具有重要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的因素。历史上妇女的财产权利长期被排斥,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在以男尊女卑、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即使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财产法上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其中,例如《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尊重私有财产、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的财产权逐步受到重视。
拥有财富,享有广泛的财产权利是人们所共同希望的,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却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财产领域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阻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专章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其内容包括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的妇女财产权益中,很多都是物权或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中妇女的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更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因此,《物权法》与妇女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物权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妇女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优化《物权法》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社会环境
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物权法》作为一部“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基础”的法律,它的制定除了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特别是先进的性别文化。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男女两性相互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物权法》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应该是完全一致的。《物权法》的实施,同样不仅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物权法》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物权法》的规定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物权法》的实施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妇女形象被商品化,妇女被性符号化,妇女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物权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因此,在实施《物权法》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妇女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财产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2]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物权法》
(一)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性别
分析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贯穿于《物权法》全部法律规范及全部实施过程的最一般的要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物权法》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是我国《物权法》的主要特征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有关规定物权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物权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坚持的出发点和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集中体现了《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将抽象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几项可供人们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使指导思想得以具体化;另一方面又只是提出了最一般的要求,提供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这种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强、涵盖面广、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它与《物权法》中的具体法律规范也具有渊源关系,有关物权的具体规定,都是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推导出来的,对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作出规定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能起弥补的作用。正是《物权法》基本原则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刻剖析《物权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妇女财产权利实现所具有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物权法》的原则包括三项,即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三项原则中,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是各国《物权法》都坚持的原则,平等保护则是我国《物权法》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