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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护人的申请书该如何编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1 17:15:45 浏览人数:

该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祖籍,地址,职业,身份证,联系方式。还包括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陈述事实和理由等信息。并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申请人可以担任的监护人的情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申请监护人的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祖籍,地址,职业,身份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祖籍,地址,职业,身份证,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陈述事实

理由如下:

1、指出被申请人现状;

2、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民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此 呈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综上所述,本文明确了申请监护人的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是从双方的基本信息及关系,确定关系的事由。另外通过引出民法法规说明了所有的监护人类型,只要是其中之一都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如果对此仍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