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服务达20年+,您的满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财产纠纷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常识 > 财产纠纷

恋爱期间的小额多笔赠与不是彩礼,分手后诉请法院返还未获支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16:47:12 浏览人数:

一对情侣在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赠与的款项和物品折价,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些款项和物品涉及的是多次小额赠与,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因此在分手后男方无权主张撤销赠与,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汪某在恋爱期间,为其购买了名牌鞋等礼品,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汇款等方式,帮助其支付生活费和房屋租金。后汪某以性格不合为由与潘某分手,现已不再和潘某联系。因和汪某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为其购买的礼品及给付金钱,潘某要求汪某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共计88217.06元。汪某辩称,潘某购买礼物以及转账等行为均为自愿赠与行为,汪某从未胁迫索要。二人同居期间所有日常开销均由汪某承担,汪某也曾为潘某购买高端男士护肤品、鞋子等物品。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与汪某恋爱期间无偿向汪某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潘某虽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向汪某赠与财物,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合同,现该条件无法成就故要求返还赠与财物,但从法院调查的事实看,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1314、521、52.1、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款项,故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结合上述情况,对潘某关于案涉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申请撤销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题1:本案中的款项和礼物为何不属于彩礼?
律师回答道:我们应当区分彩礼和一般赠与财物之间的区别,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3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是多笔小额赠与,且有一些在特殊时点赠与的款项,原告赠与被告的物品也未超出日常恋爱的合理支出,因此不属于彩礼。
问题2: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都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被告获得了所有权,因此原告无权再主张撤销该赠与。
问题3:本案背后有什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律师指出:恋爱中男女之间的财产赠与,其法律性质往往界限比较模糊,在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明确了小额的、在特殊时点发生的、日常消费性的支出不属于彩礼,从而不适用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财产的法律性质。因此,在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应当视情形量力而为,否则在感情破裂时又会因为财产的问题而进一步加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