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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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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五年可否作为离婚条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8 10:29:46 浏览人数:

【案件】原告邹与被告杨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起同居生活,1999年2月1日在市区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1999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名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杨于2004年2月离家出走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邹与被告杨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但被告杨自2004年2月外出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也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以上事实有区中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杨X下落不明的证明予以佐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要求抚养婚生子邹X的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因被告杨桂林现下落不明,对此不作评判,可待被告出现后,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邹与被告杨离婚。
二、婚生子邹X随原告邹一起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失踪已经五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