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服务达20年+,您的满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起诉离婚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常识 > 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失败后,又因家庭不合再次起诉,能否离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30 22:22:04 浏览人数:

【案件】 原告陈华(化名)诉称,我随被告周密(化名)于 1994年到市务工并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8月,抱养一女孩,取名周乐(化名)。我与被告后于 2001年2月1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我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2005年农历正月,被告到省务工,从此与我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我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家人劝解而撤诉,之后被告仍与我分居生活。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周乐一直由我独自抚养,我要求仍判令由我带养,被告负担一半抚养费用。 
被告周密未提出答辩。  
原告陈华与被告周密自1994年起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于2001年2月1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1999年8月 抱 养一女孩周乐(生于1999年4月21日)。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而自2005年起分居至今。原告 曾于 2006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之后,原、被告 因未能和好而仍一直分居生活至今 。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能够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陈华与被告周密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其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 原、被告长期分居,女孩 周乐一直随原告生活 而与原告 已建立 了较深的 依赖感情, 加之考虑周乐作为女性在成长期间的生理特点, 跟随 其母亲即 原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故对原告要求 周乐 随其生活,要求被告负担一半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准予原告陈华与被告周密离婚; 
二 . 女孩周乐随原告陈华生活,由被告周密自2008年2月1日起至周乐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陈华用于 抚养 周乐的生活费120元 。 周密在尚未独立生活期间所需教育费用及因生病需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由原、被告据实平均分担;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 
【总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其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