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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在X打工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1999年初,原、被告回到村一组同居生活,同年9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9年10月3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江行(化名),在江行一岁时,原、被告将其送到被告的老家内江抚养。2001年7月26日双方一同到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且不知下落,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近六年之久,且被告不知下落,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无法主持调解。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其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江行,因一岁时就被送到被告老家内江,故由被告抚养为宜。对于本案的其他相关事项,因被告未予应诉,其事实难予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 婚生子江行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