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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范围,给付彩礼的证据(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19 16:29:24 浏览人数:


如何认定结婚之前男方家给了女方彩礼,但两人的婚姻是属于闪婚型,结婚了一段时间之后就离婚了。男方家会觉得对方受这么多彩礼不太公平,就会要求女方家将自己送出去的彩礼给拿回来,有具体彩礼的返还范围。广律网广州离婚律师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一、彩礼的返还范围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那么,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