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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比较特别的是,原被告双方并没有领取过结婚证,而且女儿是原告带过来的女儿,并非被告人亲生,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原告女儿由原告王晓燕抚养。
原告诉称,2006年3月,经人介绍,原告王晓燕与小董乡李庄的张国庆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7年8月14日,原告王晓燕将女儿的户口迁至小董乡李庄村。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于2012年10月,原告带女儿离开被告,后多次要求被告迁出女儿户口,被告均不同意。由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原告应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女儿的监管权,但被告干涉,不让原告迁出户口,系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在迁移户口时被告不得干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晓燕与被告张国庆同居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现双方因发生矛盾已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同居关系该院不再审理。原告女儿不是原告与被告亲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故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原告可根据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迁移户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