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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广州离婚律师在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因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无法分割而产生的纠纷。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被告)与梅女士(化名,原告)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除了对存款、股票进行分割外,还约定刘先生帮助父母在老家购买的一套房子也归女方所有。由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刘先生父母同意,所以梅女士无法在离婚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为此,梅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房屋强行过户。
很明显,由于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他人名下的房产进行约定和分割侵犯了刘先生父母的合法财产权,所以,离婚协议中该项约定是无效的。既然约定无效,梅女士仍坚持请求法院按该项约定进行处理肯定会被法院驳回。果不其然,法院于上周作出判决,直接驳回了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该案中站在败诉方梅女士的角度看她在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时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呢?广州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梅女士应尽力获取证据以证明在当初和刘先生协议离婚时自己收到了欺诈。比如刘先生故意隐瞒房产的所有权人等。如果梅女士当初能获得此类证据,则该案的判决将是另外一个结果。但一切都为时已晚,梅女士现在只能接受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的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