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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州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事先与对方协商好了离婚方案并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男方补偿女方35万元,女方于收到补偿款后3日内与男方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对于该约定,广州离婚律师认为对王先生极为不利。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只能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生效,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如果王先生在正式离婚前将35万元补偿款交给女方后,女方反悔拒绝办理协议离婚,则王先生很难将补偿款要回来。原因也很简单,夫妻在正式离婚前任何一方名下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将35万元补偿款交给女方从法律上讲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换了个保管人而已。打离婚官司时,女方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平均分割这35万元。结果将是王先生无法协议离婚并凭白损失掉这笔钱。所以该约定是存在风险的。
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先离婚,后补偿。”这种安排对男女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因为如此约定既可以保证协议离婚的顺利进行,也可以诉讼制约支付补偿的一方在离婚后拒绝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