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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探望权约定不合理,法院判决变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03 16:35:58 浏览人数:


最近,广州离婚律师处理了一起由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探望权不合理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于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在海淀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于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享有探望权一次。具体行使方式是:在于先生的监督下探望,不得私自将孩子接走并不得影响孩子及于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双方离婚后,于先生多次以种种借口阻碍李女士探望女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且无法协商。于是李女士找到广州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广州离婚律师认为于先生的做法的确不对。而且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探望委托的约定也很不合理。因为首先探望权是李女士的权利,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后,男方多次寻找借口阻碍探望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女士正当权利。其次,探望权的行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李女士通过行使探望权,不仅能维系母子感情,令子女感受到母爱,也能通过与子女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探望次数不仅偏少,而且还要在于先生的监督下进行,令探望行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何况在离婚后,男方还处处阻碍、刁难女方行使探望权呢?

 于是,广州离婚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探望次数与方式,并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李女士的探望权。

 最终,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了广州离婚律师的意见,判决李女士隔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11点将孩子接走并于次日下午5点前送回,而男方有积极配合的义务。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