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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田XX1987年5月26日出生,长子田X1997年2月7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长子田X(1997年2月7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2010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15 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于每年年底给付)。
三、房屋一栋坐落于XXX镇两家子村归长子田X所有。
四、个人土地归个人经营管理,田X土地暂由原告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本案中夫妻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不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