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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位继承又称次位继承或替代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指定了遗嘱继承人(该遗嘱继承人称为前位继承人),同时明确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死亡时, 遗产再由谁(该遗嘱继承人称为后位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补充继承又称候补继承或再指定继承,是指遗嘱人不但指定了遗嘱继承人,同时还指定了如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其放弃继承,遗产再由谁继承的制度。
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的主要区别是:
后位继承主要是限制前位继承人的权利,后位继承人在遗嘱所指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前,享有后位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其并不能请求前位继承人向其交付属于遗产标的物的财产,而补充继承主要是在指定正式继承人之外,又指定候补继承人, 以确保遗嘱人在死后能有自己的继承人,避免遗嘱无效的可能性。
现实中,有的遗嘱人在作出遗嘱后,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此时,如果遗嘱人没有作出补充继承,则遗嘱人作出的关于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遗嘱部分,会因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而无效,由此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子女身体不好并有可能先于老人去世的情况下。如果老人订立遗嘱,不妨对身体不好的子女同时作出补充继承的相关规定。
至于后位继承,由于订立遗嘱之时不但明确了其遗产将由谁继承,而且还明确了在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死亡时,该遗产在应该由谁继承。相当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两次处分,在我国的继承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在现实中能否进行这样的操作,这种性质的遗嘱其效力如何还有待检验。实际上,在我们国家订立这种遗嘱的遗嘱人几乎没有,今后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尝试,以使订立遗嘱的权利人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广州遗产继承律师指出,从现实的角度讲,武汉继承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可能订立简洁明了、容易执行、没有歧义的遗嘱。遗嘱内容越复杂,其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可能性越大,遗嘱内容的执行难度也越大。并且实际上也达不到遗嘱人想要达到的事事兼顾、人人照顾的目的。有可能事与愿违,导致遗嘱无效那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