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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替前夫偿还欠款,法院判决有权向对方追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7 23:02:37 浏览人数:

夫妻在婚内申请了一笔贷款,一直没有偿还,两人在离婚时处理债务时,法院判决双方共同对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女方为了避免影响到个人征信,先行归还了贷款,但是男方一直没有归还其应承担的一半份额,女方便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女方有权向男方追偿其垫付的贷款部分。


原告方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本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方某申请贷款8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宝转账3万元,微信转账3 万元。贷款到期后,原告通过还息续借的方式申请了展期,尚欠66510. 16元本金未偿还。后来,原、被告双方因离婚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6510. 16元。原告方某因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后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遂主动归还了该笔借款本息。但是被告杨某未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代为履行后也未归还原告代偿款,原告经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某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按生效判决书承担相应的债务,遂判决杨某向原告方某支付33255.08元。
问题1:本案中方某申请的贷款属于方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吗?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虽然贷款是方某个人申请的,但是其在收到贷款后,向杨某进行了转账,说明这笔贷款是方某和杨某共同使用的,可能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也可能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贷款属于方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
问题2:法院在先前的离婚诉讼中为什么判决贷款应当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律师表示道: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若判决双方离婚,则会一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以及债务分割问题进行判决。在本案中,因该笔贷款属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后也同样应当对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问题3: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法院在先前的离婚诉讼中已经判决未偿还的贷款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两人各自承担50%的份额,现原告偿还了全部的贷款,那么就有权向被告主张50%份额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