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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一方向法院诉请支持探望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7 23:07:03 浏览人数:

夫妻协议离婚后,儿子跟随男方生活,原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方的探望权,但是男方一直不配合女方的探望权,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探望权。在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就女方的探望一事达成了调解协议。


王某与李某本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并将家庭所有财产分给王某,李某每周可以探望王某某一次。离婚后,王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双方就探视王某某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剥夺了其与王某某相处的权利,不利于王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长,诉请判令准予李某每周探望王某某一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李某享有与王某某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经法院调解,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说理和说清,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
问题1: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探望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了财产归王某所有,儿子由王某抚养,并且约定李某对王某享有定期探望的权利。该约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2:李某对王某某的探望权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李某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王某某的一方,享有定期探望王某某的权利,但是此种探望权应当以不侵害王某某身心健康为前提。
问题3:法院调解此案,背后的深意是什么?
律师解释道:父母离婚其实对子女而言,是最大的伤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还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因此即便父母离婚后,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机会少,这一方父或母,也要通过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来多和子女接触,确保其能健康地成长和生活。而正当的探望权行使,不应当受到阻碍,相反应当被予以最大程度地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