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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丈夫向法院起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5 19:32:27 浏览人数:

一对小夫妻结婚后,丈夫才发现妻子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便将已经怀孕两个月的妻子送回了娘家,还向法院起诉,主张婚姻无效或者要法院判决离婚。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有在婚后尚未治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时,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2016年初,大张(男)与小李(女)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到半年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浪漫甜蜜爱情被现实婚姻生活代替,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小李变得非常容易激动,有时还会对大张口出恶言、脏话,大张不明所以,难以忍受还打过小李。2017年,小李精神状况继续恶化,去医院就诊发现,小李的精神分裂症复发。大张这才知道,原来小李婚前得过此病。两人谈恋爱时,小李经过治疗看起来与常人没什么不同,他才没发现,小李也没告诉他得过病的事。大张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将小李送至其娘家。此时小李经医院确诊已怀孕二个月,暂由娘家照顾、治疗,大张知道这个情况后,拒绝了小李娘家要求将小李接回的请求,同时起诉小李,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小李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虽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经治疗已经治愈,正常参加工作,恋爱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以及婚后一段时间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张与小李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大张要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大张一时无法接受小李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支持大张要求与小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疾病如果是处于持续的状态,在婚后也没有治愈,影响夫妻生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属于无效婚姻。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已经治愈,在结婚时精神正常,不处于发病期,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两人结婚时小李的精神疾病已经治愈,婚姻系有效;另一方面,小李已经怀孕,大张作为男方在这时候也不能提出离婚。大张应当将小李从娘家接回,照顾小李,尽到丈夫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