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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办了婚礼未登记结婚,分手后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彩礼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10:26:07 浏览人数:

一对情侣办了婚礼,但是没有登记结婚,后两人因为矛盾而分居。最终男方将女方还有女方的父母诉至法院,诉请两被告返还彩礼和生活费用。法院结合最新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涉彩礼纠纷案件的新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了本案件纠纷。

吴某向法院起诉称:与张某经亲戚介绍相识后相恋,后举行婚礼了,未领取结婚证。期间,吴某通过媒人给付张某及其父亲张某某彩礼钱和见面礼共计11万余元。后张某外出打工,双方产生矛盾,自2023年10月起分居。2024年4月,吴某将张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及见面礼共计11万余元,张某返还原告吴某已支付的生活费用等32000余元。吴某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不愿继续共同生活,理应退还彩礼及生活费用等。张某认为,见面礼属于赠予行为,生活费、节日转账等为了维系感情需要,均无须返还,彩礼款请求法院酌定。张某某认为彩礼款未经其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情理、当地风俗、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过错大小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尤其对双方争议的彩礼认定范围进行了确定和说明,最终使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女方当庭退还了彩礼款85000元。

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父亲为何会一同作为被告?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彩礼通常是会给女方的家庭,本案中吴某认为张某某也是接收彩礼的一方,因此吴某也将张某某作为被告之一。

问题2:本案中彩礼是否符合返还的法定情形?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的上述司法解释,沿用了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三种彩礼返还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属于第一种彩礼返还的情形。

问题3:关于彩礼返还的新司法解释对本案的情形有哪些进一步的规定?

律师提醒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种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此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的基本标准。像本案的此种情形,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了一定的时间,是需要根据各种具体因素酌定彩礼返还的具体份额的,而不是简单地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