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服务达20年+,您的满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法律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上海离婚律师]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5 19:30:49 浏览人数:

【案件】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结婚后,由于被告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加之不能善待原告与前妻所生之女儿田宏铭,以致夫妻感情难予建立,夫妻间常因生活琐事吵骂,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对原告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亦不存在对田不好。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结婚证无异议;田X系被告之胞兄,借款是否存在被告不知道;对原告的月工资960元无异议,但该月工资不含生活津贴及工作津贴;照片是父亲(段)照的,照片上的男人是父亲的同事,不能证明是被告的第三者。
原告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9238元一笔已领取,且已消费,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原被告双方是否能离婚,婚后的财产分割。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因性格不合,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履行忠实义务,由此导致夫妻间难予继续共同生活的现状,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求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虽然原告已抚养有一个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但因其收入优于被告等因素,婚生女田X亦随其父方生活为宜,被告可以其应当分享的共同财产份额抵作子女抚育费;被告娘家赠与被告的被盖现仍尚存的9床应归被告所有。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段间离婚。
二、婚生女田X随父方生活,被告以其应当分享的共同财产份额抵作子女抚育费。
三、被告应当分享的共同财产份额抵作子女抚育费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娘家赠与的现仍存在的被盖9床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履行忠实义务,导致夫妻间难予继续共同生活的现状,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求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