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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之后又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孩子该怎么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5 22:00:27 浏览人数:

【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7月21日生育长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00年2月生育次女,现随原告生活。2001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各自在外打工,从此互不过问、联系。 
【案件焦点】原被告的关系如何;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其同居关系应依法解除。非婚生子女双方已实际各随一方生活,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随原告生活,非婚生子随被告,原被告互不支付子女扶养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总结】按照法律规定,未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未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父母仍然应当尽抚养义务